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红山铁矿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3]30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8
实施时间: 2003-4-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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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玉溪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玉溪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昆钢新平大红山铁矿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玉国税发[2002]62号)收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昆钢大红山铁矿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条规定,为妥善处理企业、企业所在地之间的利益分配,促进共同发展,便于企业财务管理和国税部门税收征管,经省局研究决定,对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红山铁矿实行“从量定额预征-结算办法”。现就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红山铁矿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红山铁矿应纳增值税在大红山铁矿所在地预征,在总机构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统一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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