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对小型加油站实行"两权分离"经营改革有关增值税问题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3]2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6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31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改革的深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对部分边远、年销量较小的小型加油站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经营的改革。为支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实行“两权分离”经营小型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及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实行“两权分离”经营的加油站,以承包者或租赁经营者为独立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变更登记,独立承担纳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