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1]18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9
实施时间: 2001-6-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89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昆明、玉溪、曲靖、红河、楚雄、大理、昭通、保山地区(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核实2001年5月31日以前各烟厂的产销量,5月31日以前生产销售的卷烟按总局、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原消费税政策规定执行。玉溪红塔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15毫克84MM硬盒翻盖“红塔山”世纪红塔按47元/......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