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8]72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5-26
实施时间: 2008-5-26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17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备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作用 完善自治区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根据自治区党委第十二次常委会议纪要(一)(新党常[2008]12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办法由“双提法”改为 单提法,即从2008年开始每年以上一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十额为基数,各地州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10%的比例。自治区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15%的比例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入就业再就业经费。
  二、从2008年开始。将自治区委托新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