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1]16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4
实施时间: 2001-6-14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51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新《征管法》第31条第二款中“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作出以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1、认真执行新《征管法》的规定,全省所有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上收到省局。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目前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