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社[2004]14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3-2
实施时间: 2004-3-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24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3]84号)和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卫生厅《关于由农税征收部门代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问题的请示》(琼财社[2003]1528号)意见,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征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