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3]36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5
实施时间: 2003-9-5
失效时间: 2011-9-6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3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五条“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中的3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第(二)点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8
实施时间:2007-6-2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6
实施时间:20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