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3]30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1
实施时间: 2003-7-1
失效时间: 2011-9-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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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按个人所得税的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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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现核定月营业额或销售收入额未达到现行起征点的,一律按1%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0
实施时间:2010-12-3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6
实施时间:20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