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4]3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8
实施时间: 2004-6-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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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国统一式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省局指定发票承印单位统一印制,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发售和使用管理。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7号),《货运发票》每份收取工本费0.80元。
  二、《货运发票》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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