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4]9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1
实施时间: 2004-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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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并允许废旧物资购入方取得其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税款,是国家为了鼓励资源的再生利用而制定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各市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强化监管、堵塞漏洞。认真按照总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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