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终结审计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皖政[1987]9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87-12-22
实施时间: 1988-1-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82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业绩的考核监督,保障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任职一年以上离任的,均须进行任期终结审计。
  第三条 大中型企业和地方骨干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和部门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也可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但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须经审计机关审定签署后下达。
  第四条 属于审计范围的企业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中止任期离任时,主管该干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