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人手续费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03]2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9
实施时间: 2003-6-1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52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兼业代理人手续费代扣营业税的请示》(琼太保产[2003]30号)收悉,现就你公司是否应对兼业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你公司通过兼业代理人(包括非雇员个人和单位)为你公司推销保险业务,你公司相应付给兼业代理人手续费。对你公司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保险代理手续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