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钛矿产品税收政策的复函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3]6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3
实施时间: 2003-4-3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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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万宁市人民政府:
  贵单位《关于请求保留钛矿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函》(万府函〔2003〕4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保留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国家税收政策的一致性是税法刚性的具体体现,任何非国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定或修改税收政策。我局作为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机关,无权决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保留与否。
  二、关于补贴政策问题。建议向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反映,从中央返还给省财政的返还收入中给予适当补贴和扶持。
  三、关于企业税负问题。我局认为,国家对矿产品采掘业增值税采用13%的低税率已经考虑到该行业进项抵扣少的特点。我省钛矿企业税负高与长期以来企业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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