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海洋渔业厅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水产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2]6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3-26
实施时间: 2002-3-26
失效时间: 2010-12-30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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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整顿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公平税负,打击偷、逃税行为,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强化税收征管,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水产品捕捞农业特产税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洋捕捞水产品农业特产税按产品销售收入8%税率征税。对帐册不健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定税到船定额征收的办法征税。
  二、税收属地管理。海洋捕捞水产品农业特产税由从事生产的渔船船籍所在地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以渔船的动力为依据,全省统一年平均征税标准为:60元/千瓦或45元/马力。各市县可在此基础上,按渔船的种类或作业方式进一步细化征税标准,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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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0
实施时间:201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