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7]20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25
实施时间: 2007-10-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3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及时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提出申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严格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限额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162号)规定:“纳税人申请调整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权限及流程仍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7﹞2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纳税人不需再报送"书面申请、企业进销合同或协议、已认证的进项发票、购进货物的付款证明以及由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近期存根联报税清单"。税源管理部门在实地核查时可视情况对以上资料进行核查,确有必要的也可取得复印件作为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