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
发文文号: 琼财税[2001]96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6
实施时间: 2001-7-6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6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00]151号)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1999年8月1日后,2002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