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04]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2-2
实施时间: 2004-2-2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28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取消、免收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降低有关收费标准,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措施,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取消的项目和免收的项目要认......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