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预[2004]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1-7
实施时间: 2003-12-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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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为尽快贯彻落实《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8号),确保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期限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纳税期限执行,逾期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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