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地税稽[2002]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2
实施时间: 2002-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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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上海市公证收费统一发票的函》(沪司发公管[2002]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印制《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公证处已从现在的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上海市司法局出具的《公证处执业证明》(式样附后)到核准的税务机关领购式样统一的《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
  二、《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字轨号为沪综(22)、代码为0122021140(电脑版),0122021141(万元版)。
  三、《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分手写版和电脑版。手写版版面金额为万元版,规格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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