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进[2001]3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8
实施时间: 2001-8-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3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1]726号)转发给你们。自2001年8月1日起,本市外贸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六个“联网报关”项目试点地区的部分企业代理出口的,受托企业提供的使用激光打印机在空白A4纸直接打印的报关单(经海关审核签章的),可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单证之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