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的函复
发文文号: 沪地税稽[2002]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22
实施时间: 2002-4-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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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於申请印制〈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的函》(沪司发基层[2001]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印制《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须经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准登记,并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二、《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字轨号为沪综(21)、代码为:0121021141。
  三、《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版面金额为万元版,规格尺寸:190×105=40K(票样附后),超版面额使用《上海市基层法律服务统一发票》无效。
  四、《上海市基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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