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稽[2001]8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7
实施时间: 2001-9-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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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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