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流[2001]29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1
实施时间: 2001-8-1
失效时间: 2010-1-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50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收入的具体免税范围仍按《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沪地税一[2000]62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税[2010]1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8
实施时间:20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