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流[2001]2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4
实施时间: 2001-7-4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9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不进入交易中心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