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的函》及本市税务系统贯彻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高法[2001]26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6
实施时间: 2001-6-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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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的函》转发给你们,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本市税务系统贯彻意见如下:
  一、各单位应根据市局政策法规处批转的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的调查令载明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二、根据新《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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