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所二[2001]1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10
实施时间: 2001-5-10
失效时间: 2010-8-5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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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市局统一印制。该《证明》一式二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签署并盖章后,一份给纳税人,另一份留主管税务机关。
  二、《证明》的适用范围、对象及使用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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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10]28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8-5
实施时间:20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