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退上海市部分纳税人缴纳公司用发票保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稽[2001]3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6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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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实施收取购用发票保证金的办法,曾对本市加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非公经济的发展日益加快,对税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要求也日益提高。鉴此,根据局务会议的有关精神,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一律不准收取除规定之外的购用发票保证金,同时清退本市部分纳税人缴纳的购用发票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退购用发票保证金的范围除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发票时收取的购用发票保证金之外,其他所有已被收取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都在清退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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