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2]32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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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取得押金收入的处理
  除包装物押金按另行规定处理外,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押金收入,包括出租房屋押金收入,如果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完成仍未返还的,应将押金收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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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第二点因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4]124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1
实施时间:2004-1-1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六点之(一)3小点、第十一点之(一)、(二)1、2、3小点及4小点中“如投资方本身发生年度亏损,其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补亏后仍有盈利的部分,依照有关规定补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方的适用税率按最低档税率18%确定)”、第十六点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7]6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0
实施时间:2007-1-10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第十七点:“关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超收费标准收入的处理:对经教育部门批准举办学历教育有社会力量办学纳税人,其超出《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1]66号)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而取得和收费收入,应全额作为应税收入照章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点:“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有关所得税处理:(一)因市政建设需要(如道路、桥梁、地铁、隧道、码头等)、环境污染、消防安全等原因,被市政府或城市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下文指定迁移的纳税人,其取得的拆迁收入包括补偿收入及将原有生产经营场所转让他人"

部分失效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7]245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6
实施时间:200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