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CDMA运营业务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3]27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5
实施时间: 2003-12-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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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CDMA运营业务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联通有限冀计财字[2003]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四款“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我局同意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取得的全部CDMA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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