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牵引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计征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5]5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8
实施时间: 2005-4-1
失效时间: 2007-11-6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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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0]369号)中“对没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车(如集装箱车,统称为‘牵引车’,下同)可按车头最大拉动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现就牵引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内的“核定载质量”或《机动车行驶证》副证内“准牵引总质量”项目登记了相当于牵引车“车头最大拉动吨位”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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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7]245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6
实施时间:2007-11-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10]21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2-8
实施时间: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