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3]26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4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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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规范全省小额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后的申报纳税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并征期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对正常经营、月纳税(费)额较小且不能实行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个体定期额户(简称小额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小额纳税人的标准为月纳税税(费)额在100元(含)以下。
  二、申报纳税期限实行简并征期小额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小额纳税人应纳地税税(费)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按季、半年或年度申报纳税。其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核定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每季度第2个月应纳税(费)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核定为按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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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小额纳税人简并征期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