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劳保养发[2005]2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文时间: 2005-8-12
实施时间: 2005-9-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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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其社会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户籍记载为准),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以下称为“超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二、超龄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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