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09]39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1-2
实施时间: 2009-11-10
失效时间: 2011-11-9
法规类型: 价格评估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605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
  我局《关于重新调整和规范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7]216号)下发执行以来,得到了二手车价格评估机构和消费者的认可,市场总体反映良好。为进一步维护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规范二手车价格评估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省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必须由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法人机构承担,未取得上述资质的机构不得开展二手车价格评估服务及收费。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开展二手车价格评估鉴定服务,应严格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