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所二[2001]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89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以查帐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确定行业(项目)单项征收率,按销售额(营业额)带征两种。其中,在对从事房产开发、中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