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09]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6
实施时间: 2009-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6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皖国税函[2008]23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6]231号)和《关于核定国税系统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7]204号)执行期已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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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和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