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0]14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3
实施时间: 2000-8-2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22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
  一、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赁征收营业税。
  二、市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沪国流(2000)101号]第二条“关于融资租赁行为的征税问题”的规定相应废止。
  二○○○八月二十三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