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税总局国税发[2000]24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企一[2000]11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0
实施时间: 1999-10-1
失效时间: 2003-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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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反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现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市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所得税。
  (二)前款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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