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稽[2000]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6
实施时间: 2000-4-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7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外税分局,各国际海运公司、船舶代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今年4月1日起,凡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