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4]1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1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13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机器设备是指以下企业的生产性机器设备:
  1、移动通信及光通信生产企业;
  2、计算机及网络产品生产企业;
  3、电子材料、微电子及元器件生产企业;
  4......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