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地税告[2003]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1
实施时间: 2003-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7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机动车船,以及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对深圳市辖区内的机动车船,纳税人应于20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纳;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首月(1、4、7、10月)缴纳,......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