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联合控管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1-17
实施时间: 2003-1-17
失效时间: 2004-1-17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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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财政局: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我省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函》(闽政办[2002]81号函)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起,我省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地税与交警联合控管征收的办法,纳税期限改为按年征收,在车辆年检前缴纳。各级地税、交警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签订联合控管协议,明确职责及控管工作中的各项具体事宜,积极做好联合控管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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