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18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27
实施时间: 2006-3-27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13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下列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控管局对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企业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时,必须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对不提供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劳务的纳税人,一律不得提供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控管局应加强对纳税人从事货运联运业务的监督管理,自开票纳税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