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3]19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6
实施时间: 2003-9-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34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保险费发票的申请》(太平寿石[200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你公司收取保险费业务所使用的票据进行监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你公司在向社会办理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由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保险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均为微机打印发票,其式样分为两种:
  (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票在收取人个首期保险费和办理银行代理业务时使用,规模为A4,联次为两联(“保险合同送达回执”视同存根联,并套印字轨和发票号码)。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