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卫生救护培训费的函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03]5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8-15
实施时间: 2003-8-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83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调整卫生救护培训收费范围及标准的请示》(冀红字[2003]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红一字[2001]44号)等有关精神,同意各级红十字会在进行卫生救护培训时收取卫生救护培训费(培训范围见附表)。
  二、卫生救护培训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卫生救护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