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3]11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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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59号)文件中的第十一条应更正为:中介机构是否具备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资格,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认定,经确认取得资格的,报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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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段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冀国税函[2004]330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7-8
实施时间:200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