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劳社就管[2009]1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11-2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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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95号),进一步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新、老扶持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现就做好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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