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3]4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5-7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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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3]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未代征的单位仍执行《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188号令)。
  为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定了《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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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财税[2016]40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6-3-18
实施时间: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