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03]1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4-23
实施时间: 2003-4-23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33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承德市、秦皇岛市财政局、国税局、交通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19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时,车籍单位应准备好以下手续:
  1.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核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调拨单”;
  2.车辆合格证;
  3.购车发票报税联(第五联)原件;
  4.车......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