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电信分公司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3]8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9
实施时间: 2003-4-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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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北省电信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将河北省电信分公司全省业务收费票据纳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申请》(河北电信[2003]3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你公司所使用的票据按发票进行监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03年5月起,你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向社会办理电信服务业务时,必须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电信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共分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两种,分别为:“河北省电信分公司收费专用发票(微机票)”和“河北省电信分公司收费专用发票(手工票)”,两种专用发票均为三联,规模均为195mm×105mm(票样附后)。专用发票可的发票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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