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3]4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31
实施时间: 2003-3-3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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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原则上选择烟草系统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作为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确定后要相对固定。
  二、卷烟专销地国家税务局选择6个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按要求填写《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并于次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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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7: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doc    
附件8: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doc